2008年9月19日 星期五
2008年9月5日 星期五
2008年8月19日 星期二
公會VS工會
一、定義
公會是同類之事業團體所組成的社團,
或是各種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所組成,
而工會則是由勞工所組而的社團。
二、組成員
就組成員而言,
公會是由是大部分屬於雇主,
部分公會則是由個別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組成,
譬如:會計師公會、醫師公會等等,
而且相當多的公會都會有強制入會規定。
工會是單純由勞工所組成,
而就組成目的而言,
可以說都是為了追求社團成員的利益。
三、主管機關:
大致上區分成地區性或是全國性公會或工會,
而由縣市政府或是中央政府的內政部或是其他事業機關為主管機關。
四、公會之一般性規定:
商業團體法
第 1 條(商業團體之宗旨)
商業團體,以推廣國內外貿易,促進經濟發展,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。
第 3 條(商業團體分類)
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:
一 商業同業公會:
(一)縣(市)商業同業公會。
(二)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。
(三)全國商業同業公會。
二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:
(一)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。
(二)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。
三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:
(一)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。
(二)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。
四 商業會:
(一)縣(市)商業會。
(二)省(市)商業會。
(三)全國商業總會。
省(市)、縣(市)各級商業團體,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。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,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。全國性商業團體,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。
各業同業公會,應冠以本業之名稱。
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,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地方機關者為限。
第 5 條(商業團體之任務)
商業團體之任務如左:
一 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、統計及研究、發展事項。
二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、介紹及推廣事項。
三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、建議事項。
四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。
五 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。
六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、展覽及證明事項。
七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、登記事項。
八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、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九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一○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一一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、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一二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。
一三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。
第 6 條(主管機關)
縣(市)商業會及商業同業公會,其主管機關為縣(市)政府。直轄市商業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,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。省商業會、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、全國商業總會、全國商業同業公會、全國商業同業公
會聯合會、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,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前項各類商業團體之目的事業,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五、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特別規定:
會計師法
第 27 條(強制入會)
會計師登錄後,非加入會計師公會,不得執行業務;會計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。
第 31 條(主管機關)
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。但其目的事業,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、監督。
醫師法
第 9 條(強制入會)
醫師執業,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。
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。
第 36 條(主管機關)
各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。但其目的事業,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六、勞工之工會
工會法
第 1 條 (工會之宗旨)
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,增進勞工知能,發展生產事業,改善勞工生活為旨。
第 3 條 (主管機關)
工會之主管機關:在中央及省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、監督。
第 5 條 (工會之任務)
工會之任務如左:
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。
二 會員就業之輔導。
三 會員儲蓄之舉辦。
四 生產、消費、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。
五 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。
六 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。
七 圖書館、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。
八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。
九 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一○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一一 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一二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。
一三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一四 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公會是同類之事業團體所組成的社團,
或是各種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所組成,
而工會則是由勞工所組而的社團。
二、組成員
就組成員而言,
公會是由是大部分屬於雇主,
部分公會則是由個別的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組成,
譬如:會計師公會、醫師公會等等,
而且相當多的公會都會有強制入會規定。
工會是單純由勞工所組成,
而就組成目的而言,
可以說都是為了追求社團成員的利益。
三、主管機關:
大致上區分成地區性或是全國性公會或工會,
而由縣市政府或是中央政府的內政部或是其他事業機關為主管機關。
四、公會之一般性規定:
商業團體法
第 1 條(商業團體之宗旨)
商業團體,以推廣國內外貿易,促進經濟發展,協調同業關係,增進共同利益為宗旨。
第 3 條(商業團體分類)
商業團體之分類如左:
一 商業同業公會:
(一)縣(市)商業同業公會。
(二)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。
(三)全國商業同業公會。
二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:
(一)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。
(二)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。
三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:
(一)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。
(二)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。
四 商業會:
(一)縣(市)商業會。
(二)省(市)商業會。
(三)全國商業總會。
省(市)、縣(市)各級商業團體,應分別冠以所屬之行政區域名稱。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,應冠以特定地區之名稱。全國性商業團體,應冠以中華民國字樣。
各業同業公會,應冠以本業之名稱。
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組織之商業同業公會,以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地方機關者為限。
第 5 條(商業團體之任務)
商業團體之任務如左:
一 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、統計及研究、發展事項。
二 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、介紹及推廣事項。
三 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、建議事項。
四 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。
五 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。
六 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、展覽及證明事項。
七 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、登記事項。
八 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、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。
九 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。
一○ 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。
一一 關於接受政府機關、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一二 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。
一三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。
第 6 條(主管機關)
縣(市)商業會及商業同業公會,其主管機關為縣(市)政府。直轄市商業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,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。省商業會、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、全國商業總會、全國商業同業公會、全國商業同業公
會聯合會、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及全國輸出業同業公會聯合會,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。
前項各類商業團體之目的事業,應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五、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的特別規定:
會計師法
第 27 條(強制入會)
會計師登錄後,非加入會計師公會,不得執行業務;會計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。
第 31 條(主管機關)
會計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人民團體主管機關。但其目的事業,應受第三條會計師主管機關之指揮、監督。
醫師法
第 9 條(強制入會)
醫師執業,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。
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。
第 36 條(主管機關)
各級醫師公會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主管。但其目的事業,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六、勞工之工會
工會法
第 1 條 (工會之宗旨)
工會以保障勞工權益,增進勞工知能,發展生產事業,改善勞工生活為旨。
第 3 條 (主管機關)
工會之主管機關:在中央及省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;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、監督。
第 5 條 (工會之任務)
工會之任務如左:
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。
二 會員就業之輔導。
三 會員儲蓄之舉辦。
四 生產、消費、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。
五 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。
六 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。
七 圖書館、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。
八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。
九 勞資間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一○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一一 工人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一二 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。
一三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一四 合於第一條宗旨及其他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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